是質量保證(QA)的一部分,用以確保藥品的生產保持一致性,符合質量標準,適用于其使用的目的并達到銷售許可證的要求。GMP所制定的條款主要是針對消滅任何藥品生產的隱患。這種隱患是無法靠成品檢驗完全預防的。這種隱患基本上有兩大類:交叉污染和混藥。GMP的基本要求是:

1.所有操作方法均應明文規定,并且可達到預期結果。
2.提供一切必要裝備,包括:
(1)資歷合格并經過培訓的工作人員。
(2)合適的廠房及空間。
(3)合適的設備及維修服務。
(4)合格的材料、容器及標簽。
(5)經批準的程序和指令。
(6)合適的儲存和運輸設備。
3.操作方法應書寫成文,措詞要清楚明了,切忌模棱兩可的語言,并應專門適用于所提供的設備。
4.操作人員經過培訓,能正確操作。
5.生產過程應有記錄,以證明所有規定的操作步驟已實施,產品產量與質量均符合預期結果。
6.每一批產品的完整歷程,應該從其制造和分發記錄中查閱。記錄應清楚易讀。
7.產品應妥為儲存、銷售。把影響產品質量的危險降低到最低限度。
8.建立一套完整的體制,可負責在必要時從銷售供貨處收回任何批號的產品。
9.分析上市產品的用戶投訴,調查質量缺陷原因,提出改進措施和預防措施。
文章來源:《制藥工業的空調與凈化》